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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暂行办法》全文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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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办公厅、中宣部、**编办、**文明办、**综治办,**办公厅、**法制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总署,共青团**。
本部:部领导,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办公厅 2010年6月9日印发
http://www.12318.gov.cn/ 文化部举报网站
消费者**工商举报电话: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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